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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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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现就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过程中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二、各区(市)县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部分为8%)。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府发〔2009〕3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社会保障资金,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也不知道能不能帮上忙----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他们指定律师为你们免费代理,追讨工资。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依照上述方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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