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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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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程序: 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根据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身亲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放。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1)作出决定或决议。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还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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