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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逮捕的决定机关,现实中有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决定逮捕,对于自诉案件或者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诉案件,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认为应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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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也简称为自侦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然后转由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提出是否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决定逮捕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公章,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执行逮捕。
1、公安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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