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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小四啊!两两相克,很美啊,天天鸡飞狗跳。找人骂她。找她初恋男友,跟他在一起,在小三面前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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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案件中,都有第三者的身影,婚外第三者破坏家庭关系,影响了社会风气,为社会道德所谴责。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陆续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案件产生了指导作用,被誉为新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那么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于婚外第三者有哪些特殊规定呢首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宜包括嫖娼、婚外情等情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规定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仅能起诉另一方配偶要求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有些事项未约定完善,往往会再签订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分具体情况看: 1、如果从补充协议的内容能确定合同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补充合同就是独立的有效合同,而不是属于原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 2、如果从补充协议内容不具有独立性,必须结合原合同的内容才能确定合同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补充合同实际上是原合同的从合同,原合同有效,则补充协议有效;原合同无效,则补充协议也无效。 3、也有可能存在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内容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的情况,如原合同和补充合同都没有特别约定两份合同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必须以哪份合同的内容为准,那么补充协议时间一般在后,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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