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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子女属于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人之一,应该尽赡养义务;2、根据本法第75条的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在小孩身边照看,可否能要回抚养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有力证据,就能够要回抚养权;否则,不能。《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2、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5、爸妈两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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