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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的分割,如果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的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券应该平均分割,每个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有孩子的情况下,负责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且在婚后没有任何的过错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规定,这样的一方是可以少分的一些债务的,具体的债务分配还是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去分配。如果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的个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这个个人的债务归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的债务在法院已经分配完并且已经具有法律效益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不去履行还债,让另一方去还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既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另一方就没有任何的义务去帮助还债。在日常生活当中离婚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因为它不仅仅是到民政部门去签字盖章,然后登记离婚就可以完成的事项,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的财产都需要做出一个合理的安排,一般情况下平均对半来进行处理即可。
转让注意事项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4]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适用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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