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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
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 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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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 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处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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