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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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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理由和情形有: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其他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被继承人杀害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 4、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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