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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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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二)(三)(四)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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