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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二)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购汇核销手续:(一)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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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应当取消其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二)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三)银行总行被取消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四)丧失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的;(五)严重违反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银行主动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一)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外汇局允许其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银行分支机构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还应当提交其上级行同意其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批准件。
个人购汇系统以居民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如军官、警官、16岁以下儿童等)办理购汇时,应当提供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其它有效身份证明。银行须按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系统,如编码出现重复,须由银行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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