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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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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鉴于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合同之债撤销权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以前提是债务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其行使范围应有一定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债权人债权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加以干涉。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在第三人有过错时,必要费用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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