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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的检验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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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负责。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XX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营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证明材料;(三)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资质的证明材料,或者已取得其他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四)从事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的说明材料;(五)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相关的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人员配备、厂房、装备、技术能力以及标准规范执行能力等;(六)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或者质量管理手册;(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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