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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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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所谓办案期限,是指监察机关自政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本条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为六个月,即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限定的时间为六个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3、为何可以延长:由于监察机关所办的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能如期结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数种违纪行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等等,在六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因此,本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延长审限的法律规定为: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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