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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打印的名字有效吗,这个问题看具体情况,一般建议要求对方签字、按手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避免纠纷还是让对方签字或着按手印吧...
随着信息时代到来,传统印章正在向电子印鉴过渡。关于电子印鉴只要在本单位备案,授权使用,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印鉴使用人需通过加密权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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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写明,当事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方只是打印名字,但没有手签,或者按指印,对合同也未通过其他形式认可,合同应为未成立。如果合同上打印了该方的名字,该方虽未签字,但按了指印,则合同成立,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的,应为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合同或其它的法律文件,应该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在代理权限内)亲自签名或盖章,如果签名是用打印形式的,因不能证明该法律文件已经该当事人同意并确认,对该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应的法律文件也就不成立,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用打印形式签名后,又经该当事人补签名或补盖章确认的,则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真或者是复印件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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