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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标准

2021-10-22
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受欺诈,必然破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合同是指在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关系变更、民事关系终止、经济关系等合同,如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技术、融资、租赁、中介、保证、劳务、期货等合同。既可以是国内合同,也可以是涉外合同。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生效后,除非有法定情况,否则应承担全面、实际、正确的履行、违反合同的法定责任。只有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欺诈的事实,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这里是指不履行或履行但不正确。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相信。不仅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行能力等,还要认真商量、调查、理解、审查、公证和鉴定的不进行公证和鉴定的个人利益,关心的不是目标的质量、价格,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得到多少利益。得到好处后,在质量方面要求优劣,在价格方面要求低就高,在途中要求远,在来源方面要求私人等违反销售和信用销售不滞销或不足的商品,擅自越权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急功近利,不辨别真伪,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如果没有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或者有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但不会因此而被欺诈,即使有严重的过失,也不能用本罪论处。欺诈是指他人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发生错误的认识,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走。没有欺诈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在工作中有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也不能沟通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重要客观条件。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财物被诈骗而无法追回;或因对方诈骗造成无法供货,被迫停产甚或濒临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其他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该合同.履行领导责任的人。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受到欺诈,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不是抱有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而是因为过失而故意不构成成本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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