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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情节严重到了犯罪的程度。 后者情节并不太严重,有时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太明显,也不太好区分,给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妨碍公务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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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主要在于阻碍的行为方式和违法犯罪后果。一,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和违法后果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阻碍行为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严重后果,刑事处罚不足,是违法行为。一般来说,阻碍执行职务的认定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否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法规规定的职务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可以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规定,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从重处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是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碍人民警察调查科学调查的情况下,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援等任务进入相关地址的情况下,对于执行救援、救援、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情况下,有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辅警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协助执法,其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后果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中或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挠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挠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属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是主要的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随机的客体。妨碍公务罪的认定,一是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有权主体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二是有权机关实施的公务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三是犯罪主体实施了足以妨碍公务的暴力恐吓行为。妨害公务罪中所谓的暴力是指行为者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打击和人身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行为者以杀人、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威胁、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罚款。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第242条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按照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碍并造成危害的行为上升为妨害行为.在客体方面讲,妨害公务的客体为公务而妨碍的客体比较广泛在客观方面:妨害公务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而妨碍的手段是多样性的主体方面:妨害公务是以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而妨碍的主体没有条件的约束在主观方面,妨害公务是故意行为,而妨碍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妨害公务与阻碍执行职务的区别主要是有: 1、违反法律的对象不同:妨害公务违反了刑法的法律规定,而阻碍执行公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方式不一样:前者以暴力阻碍公务,后者只是以一般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 3、处罚不一样:妨害公务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阻碍执行公务只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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