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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的选择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一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三个月,普序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3、在当庭宣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的,指定期限届满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四、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审限不得延长3个月,否则应改为普通程序审理6、裁判文书制作可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适当简化事实或者判决理由的认定:(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判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合法;(5)双方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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