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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保险合同纠纷的被告是被指控的当事人,一般由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为保险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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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被告是被指控的当事人,一般由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为保险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人就是承保的保险公司。当投保人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就是其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宿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条,管辖的法院可以为以下的任何一个: 1被告住所地;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A所在的人民法院; 3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B所在的人民法院; 4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C所在的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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