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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除外。 2、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机关无线电管理的特殊规定,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一般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除外。 2、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机关无线电管理的特殊规定,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航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分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定罪量刑标准。 如影响航空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交通等信息,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等行为,属情节严重。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或者覆盖范围超过20公里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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