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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出租房屋,如果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是政府的,就有权出租安置房。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房屋租赁税交纳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5%—7%.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类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居住的按照4%的税率计征;用于经营的按照12%的税率计征。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或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办发〔2016〕39号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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