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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其中一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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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共同犯罪中一人上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共同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可以单独处理。对于主犯,可以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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