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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实施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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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为适用强制医疗制度的行为要件。 2、适用对象。“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对其适用通常意义的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如果不对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相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三个: (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也就是说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只有检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
应用强制医疗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适用强制性医疗制度的行为要素。 2、适用对象。法定程序认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来看,满足这个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适用对象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第二,该对象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必须通过法定手续进行鉴定。第三,行为者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后发生。 3、危险要素。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的危险要素。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表力行为的性质、方法和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和程度等,其次,精神病人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状况、过去危害社会行为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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