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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即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方,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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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其委托他人代理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者是虽然没有签名,但是贷款人已经将贷款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了的,其贷款合同有效。其他情形的贷款合同没有本人签名是无效的,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不一定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等。如果是与银行、信用社等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交付利息的,为有偿合同。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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