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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以达成解除协议为原则,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根据不同方式确定的关系办理相应手续: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2、单方强制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起诉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解除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为收养人的未婚男子,只要其能够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那么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收养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育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将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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