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服务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下列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免费...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管辖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的宣传;(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交]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调节与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所在地的人口与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生育服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依法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再生育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5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7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