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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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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三)发放信用;(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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