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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争议分两类。第一类是身份关系纠纷(是否还是夫妻关系)第二类是财产纠纷。 第一类的身份关系纠纷,如果法院判处允许离婚的原则上是一审终...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以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裁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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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争议分两类。第一类是身份关系纠纷(是否还是夫妻关系)第二类是财产纠纷。 第一类的身份关系纠纷,如果法院判处允许离婚的原则上是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因为婚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变动。 如果法院判处不予以离婚的,则可在判决后6个月后才可再次提起离婚申请。 第二类的财产纠纷,可以上诉。因为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个人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可以上诉的,但是如果就是对婚姻关系解除提起上诉,建议不要上诉,可以直接等6个月后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这就是说,凡是对第一审法院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一律用裁定形式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在查明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裁定,做出新的正确的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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