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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量刑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来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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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二、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三、走私、出售、运输、制作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每笔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七、多次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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