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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承包的范围上看,承包开采的只是部分,并非整个包尔呼舒高布煤矿。(2)从承包的期限看,只约定了4年,并非永久性转让。(3)从双方的权利...
如果不属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转让采矿权情形,那么转包采矿权的合同无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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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采矿劳务还是采矿权的变相流转。 2、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形式为劳务收益还是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 3、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采矿权人)是否参与矿山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4、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货款结算等行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行为。 5、承包期间,承包人是否能够对采矿权进行再处分,如转包、转让、抵押等。 6、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明显过长。承包期限应该是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般应短于采矿许可征的有效期限,不得约定采矿权的延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由其办理延续手续;承包期限也不得约定的不明确,例如约定为直到矿种采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而定,最长不得超过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的期限。 7、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 8、承包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同的承包主体具有不同的开采矿产品范围和具备的资质也不同。 9、不能仅以当事人签定合同的名称判断合同的性质,重在根据合同的内容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承包合同。
如果不属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转让采矿权情形,那么转包采矿权的合同无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如果不属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转让采矿权情形,那么转包采矿权的合同无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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