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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12,系死者陈之妻。 申请人陈,男,...
申请人:陈,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址未知。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未知。 委托代理人:未知。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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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肇事方)男,1985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2007年**月**日,在什么地区什么地段发生什么样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或(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超常规和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伤残程度及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万元,由甲方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并且公证书下达后)应当立即给付乙方**万元人民币,(如果一次性不能付清,可以分期给付) 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 (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元(一般不超过金钱数额的20%)。 (2)如果甲方违反此协议其不得向乙方索要已经给付的钱款,并应再给付乙方**元(一般不超过金钱数额的20%).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乙方**元(一般不超过金钱数额的20%).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存档一份。 双方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见证人: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签名 年月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警部门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应依据划分的责任向对方进行索赔;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鉴定后五日内必须放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驾驶员应当实事求是地叙述事故经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电话联系具体细节问题。
申请人:缪,男,汉族,1999年5月12日出生,住在本市某街道。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关于撤销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路认字(2010)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的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 1.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等级公路8120处,道路为南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机动车道宽度为15米,两侧硬路肩宽度为3米,机动车道中间设有绿化隔离设施,道路行政等级为省道。该公路为收费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明显的隔离设施,且为全封闭,没有岔口。事故发生地点设有明显的100码的限速标志,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条公路是高等级公路,不可能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 2. 受害者龙吉光驾驶无反光装置的自行车,并驾驶到主车道以内,这些行为都是申请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之外的情况,无法预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这次事故的发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3. 根据规定,一级公路是汽车行驶的专用车道,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通行。不知何故,受害者龙竟能驾驶自行车违法进入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一级公路,并且驶入主车道内。该自行车没有反光装置,材料吸光,与夜色同色,导致被车辆碰撞。受害者龙的户籍明显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碰瓷”,并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龙驾驶自行车居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受害者龙应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故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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