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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一般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了显著差异:首先,在法律依据上两者不同。一般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依据《中...
1. 特征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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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条件各异。调解并非劳动争议的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步骤。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 申请期限和处理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存在细微差异,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在办理案件时,请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不可以同时进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资料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理手段和条件,如器具、场地、运输路径等,而劳动对象则是劳动者操作处理的材料,如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等。这两种材料在作用上各不相同。劳动资料的改进程度会决定劳动对象的品质和产量,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例如,高效的生产工具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并降低成本,而劳动对象的改变也会对劳动资料产生新的需求,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升级劳动资料。因此,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生产基础,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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