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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差异与联系

2025-01-10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差异: 1. 法律特征不同: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而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由劳动法中的私法因素所决定。劳动监察则主要受到劳动法中的公法因素影响,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2. 机构设立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主要遵循三方原则,而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则更侧重于行政性,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首先,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其次,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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