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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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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生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第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第五、遗嘱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二,符合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第一、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效力相对较高,但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第二、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第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人和见证人不能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第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鉴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作者:刘洪宇 本以为代父亲打印遗嘱,经父亲亲笔签字后,可以顺利继承遗产,未料该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日前,西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家姐妹三人诉称,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生前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三人和被告一人。父母在世时,拥有两处房产。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产由三个女儿即三原告平均各得一份继承权,名下存款平均分成四份,由三原告及被告各得一份。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父亲生前另留有遗嘱,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房产由被告之子继承。该遗嘱为父亲生前自书遗嘱,一直由父亲本人保管,父亲去世后遗嘱被三原告拿走。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签名的遗嘱内容并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或亲笔打印,故该遗嘱不能够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由原告打印交给被继承人签字,被继承人签字时只有三原告在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按继承法规定,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遗嘱的订立形式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而被告所述被继承人另立的遗嘱在原告处,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认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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