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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2022-07-04
1.逃税行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逃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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