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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话是需要根据全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来进行征收的。 (1)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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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最初叫做超生罚款,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又叫做计划外生育费,直到二零零一年,才定下来叫做社会抚养费。它其实指的就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使用以及保护生存环境,适当地向政府补偿其在社会公共事业当中投入的经费,对于我国那些没有符合法定条件就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费用。社会抚养费是属于行政性的收费,它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强制性。在二零一七年八月的时候,北京市政府对于该市社会抚养费出台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出了修改,在超生儿应该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上,对于北京市那些没有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或者是三个以上的孩子的夫妻,每多生一个孩子,就会按照其基数的一到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自从“全面”二孩的这一项政策正式落地之后,全国的多个省份都及时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有二十多个省份已经将当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该是我国那些没有符合相关规定超计划而生育孩子的人。这里所指的超计划生育孩子的人,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违反了自己省、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的法规规定而超生子女的人,对于那些符合了法定条件而选择生育二胎的公民,是不应该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的。但是对于那些在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还未实施之前,也就是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之前,违法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而生下二胎的,已经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完成的应该继续维持原来的处理决定;尚未来得及处理的或者是处理还没有到位的,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地方级别的人大和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较为具体的办法,对其进行妥善的处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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