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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风险,但即使是同一风险事件,对工程建设不同参与方的影响有时迥然不同。在对工程建设风险作具体分析时,分析的出发点不同,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1、合同条文不完整,不严谨。2、对一方过于苛刻的要求。3、承包商对业主的经营状况了解不够。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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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2、发包人拒不支付价款的风险; 3、发包人不按约定提供材料、场地等风险。
建筑工程中风险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按主客观因素分类,也可以风险是否可控分类,还可以按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分类。但不管是哪种形式的风险,都会从环境、技术、经济等方面表现出来。本文仅按主、客观因素分类。 主观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施工准备不充分。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因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影响实际发生的施工费用和工期。分包商管理、技术水平不符合要求。发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纰漏;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不够完善。发包人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工。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者发出错误指令。 客观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引起工程量增加或拖延工期。针对特殊工艺,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双方事先又没有约定。要素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因素、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如果合同中没有调价条款或调价条款写得太笼统,必然给承包商带来风险,如果承包商最初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遇价格上涨则损失更大。存贷款利率变动,汇率变化等。国家对工资、税种、税率、工作日等调整。
缺乏法律知识、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一是由于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如对工程变更和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如有的业主由于缺少资金或根本没有建设和开发资金,特别像有的房开公司没有资金就打空手道,打施工企业的主意,在未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求施工企业借资垫资,往往出现阴阳合同、抽斗协议等,有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为急于承接工程就提前投入大量资金,有的提前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带给施工企业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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