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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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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2)强迫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强迫卖淫的;(5)强迫卖淫的人受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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