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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诉讼:(...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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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阻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简单的对象,只侵犯单位的所有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职工身份的职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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