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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如下: 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 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夫妻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一般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双方的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的,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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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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