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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朋友核实情况,让朋友还清信用卡欠款,协商解决方法; 2、如果协商不成,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借给朋友信用卡使用的证据,可报警立案; 3、到当...
1、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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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 1、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被银行告恶意透支的可以首先和发卡银行之间私下进行协商,向发卡银行说明自己实在是无力偿还的客观情况,之后申请发卡银行撤诉;如果发卡银行不接受信用卡债务人的请求,那么信用卡债务人只能积极的应诉。
信用卡借给朋友被恶意透支怎么办 1、所欠款得由你还银行,因为信用卡是你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第三方无关。 2、你朋友用你的信用卡,且在你同意之下,所用费用是你与朋友间的借债关系,与银行无关。 3、所欠费用你最好是先还上银行,再向你朋友要钱。如果不及时还上银行,会产生利息、滞纳金、信用不良等,如果产生了信用不良,你以后跟银行间业务可能会被拒绝(像房贷、车贷、借款等全部会拒绝)。 4、吸取教训,以后少交这样不讲信用的朋友。 恶意透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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