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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2、审查租赁标的物是否被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因拆迁无法执行属于违约,因房屋拆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是违约;房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租金和押金,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还要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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