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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这些权利: 1、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的权利; 2、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 3、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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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对此,很多人不理解,特别是对于被判死刑的情况,认为犯罪分子一旦被判死刑,其生命就不存在了,剥夺其政治权利是没有意义的。终身剥夺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犯的政治权利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法律规定,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市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者的生命和终身自由,就必须同时剥夺犯罪者的终身政治权利,在政治上完全否定这些犯罪者的评价2、犯罪者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批准到实际执行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间隔,在此期间,犯罪者可能会被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收监。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的终身,这些犯罪者在被赦免或假释后仍然享有政治权利,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和社会3、有些权利因人的生命和终身自由而消失。例如,生前的立说着作,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生,有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到社会上。例如,如果罪犯生前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生,执行死刑后也有权利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和一生的自由被剥夺,也有可能被别人代替行使。剥夺这些罪犯的终身政治权利,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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