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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或事件...
因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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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二级: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XX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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