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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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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因工作或雇佣而获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末工资、劳动红利、津贴、补助金以及与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错误饮食补助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行[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收税务的错误饮食补助,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在公共城市、郊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饮食,确定需要在国外饮食的,根据实际错误饮食数,按规定的标准接受的错误饮食数,按规定的标准接受的错误饮食费。部分公司以错误饮食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员工的补助金、补助金应当包括当月的工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员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企业[2009]242日)规定,企业向员工发放的节日补助金,未统一饮食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助金,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与员工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收入,属于工资和工资收入。这个收入不是不征税的误食补助,也不是免税补助金、补助金、免税生活补助费等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集体奖金以实物和现金分发给个人,个人得到的奖金属于与工作和雇佣有关的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的集体奖金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当与当月工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集体奖励不发给个人的,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免费旅游方式提供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日)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公司对营销业绩突出行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其中,企业员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享受的这种报酬,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的人也必须将免费旅行等收入纳入当月工资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税字82号:国税发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即对属于企业员工人人有份、福利性质的误餐费要征税,对符合规定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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