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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
孩子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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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现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因为一旦改变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自己的父母是否有条件帮助照看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其中,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也由母亲抚养,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
夫妻离婚后一般是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就已经确定了,再申请只能是变更抚养权。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二)诉讼变更。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子女的首先是夫妻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起诉到,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法院判决有一个基本的考量因素,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怎么对子女好就怎么安排。这是法院裁定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规定。但除此以外,要考量的还有经济状况、身体条件、能力、思想品德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双方各方面的情况相当,可能要考量的因素还有孩子的性别,如女孩可能给父亲抚养为宜,还有10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其意见,也可以选择轮流抚养等。由法官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裁判。孩子的抚养判决后,还可以变更的,也就是说,如果判给了母亲,以后父亲也可以请求变更。同样关系的变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通常考量的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有恶习);三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又有能力的;四是由其他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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