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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后对方持钢管恐吓我

2022-03-22
1、持钢管恐吓的一方,应当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原则是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在损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下,双方均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随后各自撤离,避免阻碍交通,影响事发地点的交通秩序,然而,事发后,一方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如果该人主动投案自首、知罪认罪悔罪,如果同时没有案底,司法机关认为其为一时冲动,不会再有犯罪风险的,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2、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A、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C、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D、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E、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F、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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