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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金额立案追诉标准: 1、以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了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
信用卡诈骗的金额立案追诉标准: 1、以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了信用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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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如今,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是比较普遍的,但这种超前消费方式,也给有些人带来了麻烦。有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国家及发卡银行的规定,超出自己经济能力外过渡消费,造成生活困境,而欠下的信用卡债务也不能按照约定进行偿还,这种情况下其实所要承担的后果还是不少,而要是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如今,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是比较普遍的,但这种超前消费方式,也给有些人带来了麻烦。有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国家及发卡银行的规定,超出自己经济能力外过渡消费,造成生活困境,而欠下的信用卡债务也不能按照约定进行偿还,这种情况下其实所要承担的后果还是不少,而要是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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