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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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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的分割,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好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债务。
(一)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二)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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