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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9年标准未发布)。1、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96元。2017年农村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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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06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和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和改进。二.调整范围。(1)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二)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3)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4)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并生效残疾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同时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5)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伤(公伤)待遇。三.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3)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四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加的,伤残津贴不减少。四.资金渠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承担调整待遇费用。5、工作要求。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履行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相应待遇。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写《2016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和基金支出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工伤保险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28日。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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