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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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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回避的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简介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退出仲裁案件审理的一项制度。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我国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我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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