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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关系。(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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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1,宣告死亡不引起收养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只能由双方收养关系解除而产生。 4,如果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又被其他收养时,才引发原收养关系的结束。 相关规定:《民通意见》规定: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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